管理办法

轻工过程先进控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教技[2003]2号)的有关规定,加强开放与交流,促进重点实验室建设,特设立江南大学轻工过程先进控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

第二条 轻工过程先进控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鼓励国内外优秀学者,特别是青年学者在科学技术的前沿领域开展高水平的研究,支持交叉学科、新理论和新技术的研发和创新应用。

第三条 轻工过程先进控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经费来源于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江南大学的发展基金。

 

第二章 开放课题的申请与审批

第四条 本实验室发布开放课题申请指南,申请者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填写并向本实验室提交《轻工过程先进控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申请书》。开放课题研究期限一般为2年。

第五条 国内外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产业部门的科研人员,均可在本实验室发布的开放课题指南范围内提出课题申请。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已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申请,不需要推荐。其他科技人员申请,需经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推荐。

第六条 重点实验室组织有关专家对提交的申请书进行评审,由学术委员会择优确定资助项目和金额。课题经费一般为2-3万元/项。

 

第三章 开放课题的经费使用

第七条 开放课题的经费使用应与资助课题直接有关,范围包括:试验费、材料费、仪器设备的使用费、论文版面费、专利申请费、来访合作研究或学术活动的差旅费等。

第八条 开放课题经费仅限于江南大学校内进行财务结算,课题负责人掌握经费的使用权,具体委托本实验室合作研究人员管理(财务报销制度请咨询相关合作人员)。

第九条 课题结题后,结余经费和用开放课题经费购置的仪器、材料应留在重点实验室。

 

第四章 课题与成果管理

第十条 实验室开放课题须按《轻工过程先进控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申请书》中所列的研究内容和目标严格执行,按时结题,接受验收。

第十一条 开放课题结束后,必须向实验室提交课题结题报告及相关成果的复印件,由实验室存档。

第十二条 凡在开放课题资助下发表的论文或取得的其它成果,必须明确标注轻工过程先进控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资助(江南大学)项目(英文为:The Project Supported by the Foundation of Key Laboratory of Advanced Process Control for Light Industry(Jiangnan University)Ministry of Education, P.R.China)字样,在成果鉴定和申报各类奖励时也须做出同样的标注。

第十三条 开放课题的成果归轻工过程先进控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和作者所在单位共有。其它与开放课题有部分关联的论文、专利、奖励及经济效益等成果,申请人有义务及时向实验室报告,或适当注明本项研究工作受到重点实验室资助

 

第五章

第十四条 实验室有权调整、暂停或取消不能实现原计划目标的课题。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江南大学轻工过程先进控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