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工过程先进控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在江南大学领导下依托相关学院,实行主任负责制,遵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管理运行方针,发挥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作用,力争建设成本领域应用基础研究平台和创新型人才汇聚高地。
第一章 实验室管理与运行
第一条 实验室设主任1名,根据情况设立若干副主任和主任助理。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由江南大学推荐,教育部聘任,任期五年,可连任;副主任负责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和对内对外协调工作,由主任提名,江南大学聘任。实验室设秘书1名, 协助做好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条 实验室成立由13位学科领域知名专家学者组成的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审批开放研究课题等。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三条 实验室主要成员由实验室主任与所依托学院共同聘任,实验室下设研究团队(所、室),开展日常运作和科研活动。实验室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成员会议,部署工作内容、研讨课题方向、通报管理事项。由主任、副主任、秘书及1名成员代表组成实验室工作组,处理实验室日常事务。
第四条 实验室制定工作内容和研究课题,具体工作目标包括人才培养、论文发表、成果申报、学术交流、对外开放等,每年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在学术方面的重大决策,应及时征求学术委员会的指导意见,报请学术委员会审议。
第五条 实验室运行经费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由实验室主任负责管理,经费开支范围:共用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及耗材购置,日常行政管理及学术委员会会议,开放课题及专家咨询和等。
第六条 实验室将设立开放课题研究基金,制定《轻工过程先进控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管理办法》,并严格执行。
第七条 在实验室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装置、数据库等均应署本实验室名称;本实验室成员在国内外交流进修、从事客座研究的成果,凡涉及实验室工作,也应署本实验室名称。具体标注方式为:
中文:轻工过程先进控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江南大学),无锡,21412
英文: Key Laboratory of Advanced Process Control for Light Industry (Jiangnan University), Ministry of Education, Wuxi, 214122, PR China
专利申请、技术成果、申报奖励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机制
第八条 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与评审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1、指导实验室学科方向布局,审议实验室目标和任务;
2、听取和审议实验室年度工作报告,指导和审议实验室重大决策;
3、审定开放课题基金指南和审批开放课题基金申请;
4、评议实验室的研究成果,评估实验室主要成员的科研工作进展;
5、审阅和建议实验室主要学术活动,通过讲学、短期工作、互派研究人员等多种形式支持实验室工作。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由本领域的国内外知名同行专家组成。学术委员会委员的特长应涵盖实验室主要研究方向所涉及的学科领域,以保证学术委员会能从相关领域的不同学术角度对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和工作内容实施有效指导。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共由13名专家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由实验室推荐,报教育部批准,委员由江南大学聘任,报教育部备案。江南大学的委员应不超过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五年,年龄不超过七十岁,成员可连任,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成员。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每年定期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学术委员会主任在必要时可临时召集会议。日常可以单独来访、通讯等方式指导实验室工作。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决议以超过学术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为有效。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应积极参与学术委员会活动,指导和支持实验室工作。为工作开展的需要,实验室可报请学术委员会主任和江南大学批准,对学术委员会成员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六条 实验室应为学术委员会发挥职责提供方便,为学术委员会工作创造条件。实验室负责组织学术委员会的换届聘任工作。
第三章 实验室人员考核制度
第十七条 每年年终对实验室固定人员进行考核,由实验室人员填报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创新性研究成果、人才培养、社会服务、学术交流等情况,以及承担项目、论文发表、专利和奖项清单,由实验室工作组汇总考核,根据情况给予奖励,对不合格者调整出实验室。
第十八条 实验室固定人员考核所涉及的主要方面:
1、研究工作的创新性以及与实验室方向的一致性,成果的影响力;
2、人才培养工作评估,特别是研究生培养情况;
3、学术活动的活跃性,包括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出访或邀请合作交流等;
4、论文及成果加注实验室署名情况,以实验室名义申报或承担项目;
5、参加实验室组织的各种学术交流活动,参与科普和公益活动情况;
6、遵守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安排。
第十九条 实验室非固定人员主要从研究工作的创新性以及与实验室方向的一致性,成果的影响力;论文及成果加注实验室署名情况,以实验室名义申报或承担项目;参与实验室学术交流活动等方面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 实验室人员应严格遵守科研道德,反对任何学术不端行为。若出现相关行为,提交学校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根据工作情况调整实验室人员,对考核结果较差、长期不到岗者,将适时调整出固定人员队伍;为优秀的非固定人员提供编制、空间和实验条件,及时吸纳为固定人员;鼓励客座人员、流动进修人员与实验室开展更紧密的合作关系。
第四章 实验室人员工作守则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是人才培养、学术研究、科学实验的重要基地,凡在实验室从事科研或实验的师生员工,须了解并自觉执行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由专人负责管理,未经许可或预约不得私自进入实验室做实验,使用仪器设备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得擅自使用,若造成仪器设备损坏,须按照学校相应制度处理。
第二十四条 大型仪器设备实验完毕后须进行使用登记,记录设备运行状况、使用时间等。使用中若发现问题,须立即向设备管理人员报告。
第二十五条 禁止私自装卸操作系统、公用软件、拆装设备或机箱,注意信息系统安全和病毒防范。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内禁止电影电视、电子游戏等科研无关的活动,严禁在实验室烹饪、住宿等。保持实验室安静、整洁,不乱放杂物,及时清除无用物品并轮流卫生值日。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人员应按照执行学校关于实验室安全条例制度,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做好防火、防盗、防实验事故等工作。凡因违反安全条例制度造成事故和损失者,视情况予以相应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设兼职管理员负责仪器设备(包括软件)的登记、使用与维护等。大型仪器设备(包括自主研制)按照学校规定,专管专用,由专职管理员制定操作规程,进行使用管理。管理员负责设备购置、报修、使用状况等相关情况的汇总记录。
第二十九条 建立定期检查和维护制度,管理员要保持和仪器设备的生产厂家和维修点站的联系,确保仪器设备正常运行和及时维修。管理员根据仪器出现问题的程度,有权暂停使用。
第三十条 实验室人员使用仪器设备的基本规范:
1、操作前确保明确设备操作流程和使用注意事项;
2、检查仪器设备是否正常,并登记记录设备运行状况、使用时间等;
3、仪器设备运行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登记记录并报告管理员;
4、实验室人员或其他任何人均有权制止违反规章的操作;
5、维护实验场所卫生整洁,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发生事故,应予追究责任,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任何人不得私自将仪器设备借给非本实验室人员使用,如属科研合作或其它单位部门的工作需要,须事先请示管理人员,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借用。
第三十三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调出、更新和报废等事项,需由实验室主任批准,报请学校仪器设备管理部门统一办理手续。